新华网成都10月14日电(记者叶建平、吴晓颖)四川省教育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中小学规范招生行为,其中包括不得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等。
意见指出,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这一意见对学校招生原则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并要求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普通高中将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按照规定,四川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将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将进行清理规范。
据了解,为确保“阳光招生”,这一意见还要求学校招生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