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多项追究责任条款
与过去的相关办法比较,记者发现《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增加了多项追究责任条款。如增加了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条款;
还有,增加了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条款。
而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上,该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增加了“书面告诫”和“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领导职务”的方式。
重大决策未征求意见将被追责
过去,深圳尽管颁布了一些零星的规定,但一直未对决策责任的追究问题做出系列、明确的规定,而即将实施的《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正填补了这个“空白”。
它对行政机关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机关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等三个方面详细列举了23种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规定重大决策应首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否则将会被追究行政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