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决定增设之初曾存有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将之前的受贿罪主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拓宽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黎宏认为,此次受贿主体认定的扩大,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它填补了对间接正犯处理的空白。
在中国的现行有关法律中,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处置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进行犯罪的他人,长期没有相关规定。
对于中国刑法中有关贿赂的规定,黎宏认为,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有关立法是完善、周密的”。
然而,他也指出,中国的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为受贿罪,而实际上一些非物质表现形式的受贿数额却很难认定,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努力摸索。
中国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马旁加文)14日在北京开幕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上说,中国政府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逐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
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中国此次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这个“影响力交易罪”类似。
戴焰军说,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显示出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制度建设的力度,制度正在趋于完善,但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中国还需要从更多方面去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也认为,中国历来高度重视反腐败,但腐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关键在于制度的不够完善,“应该完善整个反腐配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