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张军的代理人、律师郝劲松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指出,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钓鱼”过程当中采集证据,并不符合法律程序,采集得到的证据都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视为非法证据。他说:“仅凭‘倒钩’取得的证据,不能认定张军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而就“非法经营”的违规指控而言,郝劲松表示,经营是指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某项行为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行为,但无论是张军还是孙中界,都不符合上述条件,也就更谈不上“非法经营”了。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如果孙中界所言属实,线人的确把钱放在车上,然后抢拔钥匙,这是明显的栽赃陷害行为,由于这个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这个线人的证人身份和作证行为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法院与行政部门有“默契”
富敏荣透露,当时有人推荐他作此案原告代理人。但他了解到,法院在去年夏天与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形成了一个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内部规定,支持行政机关的做法。比如,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确认非法营运行为事实的审查认定时,只要行政机关证明行为人驾驶车辆招揽乘客,且已与乘客谈妥车费,乘客也实际乘坐在车上,因被查获未及时收取车费,被告人据此认定行为人已实施了非法从事出租车营运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的,可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据说在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意见时,此规定遭到一致质疑。学者们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如果和法院行政审判部门结成类似联盟的话,恐怕会有后遗症,最近接连出现的纠纷,印证了这一判断。这就是没有上海律师愿意出任原告代理人的原因。
可是,对“非法经营”的证据认定,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伟忠有另外的标准,“我们按照正常的程序,一般非法运营的车辆有两个特点,不是你车主的事,为什么要揽下?你是不是完全按照乘客的要求开到目的地,如果没有利益关系,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面对认定孙中界“非法经营”的人证被质疑为“钓钩”的诘问,朱伟忠表示,该乘客并非交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他们“没有默契”、“不认识”,只是愿意作证。
对于按照这些证据会不会抓错助人为乐的车主,朱伟忠说:“这个可能性不大。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程序作保障。”
“钓鱼门”背后有“食物链”
据一位老司机称,“钓鱼”在业内很普遍。几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执法方式。他们先确定抓“黑车”的区域,然后利用“钓钩”“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并处以1万至2万元的行政罚款。
而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在这些“钓钩”背后,往往有一个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的“钓头”,他们的薪酬更是明码标价。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其中“钓头”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为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600元。在“钓鱼”过程中,“钓钩”和“钓头”往往利用一支录音笔,“采集”提供给执法大队的相关证据。据了解,这些“钓钩”和“钓头”都收入不菲,有的甚至已经在沪置办了房产和私家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