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0月19日电(记者范春生)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在辽宁省葫芦岛地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席氏家族涉黑案,近日在兴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其中两主犯获重刑。
原葫芦岛市下辖绥中县公路管理段段长、绥中县沙河镇镇长席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六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绥中县公路管理段道桥公司经理席华犯三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余4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2年至有期徒刑13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以来,席影、席华兄弟为谋取经济利益,以绥中县公路管理段及其下属单位为依托,利用其担任该单位领导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先后纠集部分职工和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具有较强的非法控制能力,并利用职务之便独揽公路段人、财、物的权力,采取发包工程给其亲信,从中牟利;采用暴力、威胁、残害百姓的非法手段,确保其经济利益;通过给工程提供生产资料和工具,结算工程款、非法租赁土地,动用公车和人力为其修建林地的办法,侵吞公款,非法牟利,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从1998年至2005年期间,席氏家族团伙为保证垄断经营,共实施故意伤害4起、寻衅滋事22起、敲诈勒索1起。1998年秋天,时任绥中县公路管理段工程队队长的席影,因其施工占用附近村民耕地且未给予补偿而导致该村村民阻止其施工,席影、席华于是纠集数十人公然在修路现场对阻拦施工的村民进行殴打,致使6名村民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席影、席华等为首的黑恶团伙为谋求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秩序,并利用其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条件,垄断公路工程,私分罚没财物,造成广大群众心理恐慌害怕,社会危害程度十分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为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地罪、逃税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六项罪名,合并判处席影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项罪名,合并判处席华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骨干成员和参加者也均被定罪量刑。另外,席氏兄弟及其组织的非法收益依法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