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工作日期间”和“组织学生”的用语被指“有条件、适度”地给教师有偿家教开了口子。有人指出,言外之意,在“非工作日期间”,“不组织学生”,教师就可以进行“有偿家教”了吗?
对比之前教育部和各省市严禁教师有偿家教的态度,外界评论说,浙江给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不仅考验着立法智慧,也将具有风向标意义。
肯定劳动价值,还是违反国家规定
支持、反对者各执一词
与浙江的做法不同,全国不少地方都对有偿家教“明令禁止”。
9月22日,《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提请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此前,北京、武汉等地也已先后出台相关规定,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对据称旨在规范“有偿家教”行为的浙江的新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各执一词,观点鲜明。
支持者认为,教师作为劳动者,以自己的才识和劳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有其合理性。海南中学语文教师侯艳芬就认为,“有偿家教立法不能一刀切,老师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在双休、寒暑假补课并没有占用工作时间,用自己的时间与劳动换取报酬是合理的。”北京中关村中学历史教师王丰指出,浙江的立法,较之前的规定更为人性化,但他也表示,操作性不大、落实有困难,因为根本无法验证教师是否在工作日期间进行“有偿家教”。
而反对者则表示,放开有偿家教有许多不合理性。首先,它违背了国家颁布的法令、规定和条例;其次,教师劳动本来具有专业共同体性,在现代学校教育中,学生在学校中接受教师共同体的培养,这为教师“隐性怠工”设置了潜在条件,有偿家教会滋长教师的“隐性怠工”。另外,它可能导致家教与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给学校教育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不菲收入仍有相当诱惑
提高教师待遇是关键
有专家指出,“有偿家教”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仍是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