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0月26日电 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和闵行区政府分别为发生在本区内的“钓鱼执法”事件认错,上海市人民政府也于同日召开常务会议,承诺将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浦东新区政府道歉孙中界当场落泪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的12人联合调查小组公布了对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这12人包括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社区及企业的代表。
联合调查组分三组分别到原南汇执法大队、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孙中界工作单位)、73171部队医院(孙中界10月14日伤指后就诊医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参与当天执法的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及公安民警、乘客陈雄杰、驾驶员孙中界、庞源公司的有关人员、医院医务人员等进行了访谈。
调查报告确认,原南汇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而“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浦东新区区长姜睴表示,浦东新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他在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所谓的乘客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乘客”,而是媒体所称的“钩子”。
调查报告还原了10月14日,原南汇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一社会人员将执法的时间、地点告诉“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孙中界驾驶的车搭载陈雄杰后驶至闸航路188号时,被执法人员检查。
在调查组访谈过程中,陈雄杰否认自己还有其他“钓鱼”行为,但调查组却在原南汇执法大队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了陈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
在新闻通气会上,姜睴还承认10月20日由浦东城管执法局发布的调查结果错误,并向媒体和公众表示道歉。姜睴表示,该调查“简单草率”,“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姜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光道歉还不行,因为做错了事,就必须要承担责任,做错的事必须要付出代价。”他还说:“我们政府不能够保证我们不做错事情,但是一定要保证我们是诚实的。”
姜睴坦言,“钓鱼执法”并非个别。“我们下面的执法队员承担着非常大的压力,因为黑车是一定要打的,问题是用这种取证手段来打黑车是不对的。事情出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在基层执法人员身上,但如果有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我们应该承认的责任就应该承认。”
姜睴表示,上海市政府有两层态度,一层是坚决整治黑车,一层是坚决禁止用这样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这样的话,就等于我们法治环境缺失”。
但对于舆论普遍关心的涉案执法人员及其行政级别、一年以来的罚款总额及孙中界的经济赔偿问题,姜睴未予正面回应,只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闻讯赶来的孙中界及其代理律师郝劲松没有能够进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但在听到传出的调查结果后,孙中界当场落泪,表示“终于还我一个清白”。郝劲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浦东城管执法局已经联系过孙中界,“态度很好,也道歉了,他们表示可以把车返还,而且承担经济损失”。
闵行区政府:撤销“被钓鱼者”的处罚决定
同一天,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公布了关于“9·8”事件调查情况的详细说明。
说明称,经闵行区建交委和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查明,“9·8”事件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在闵行区建交委责令下,该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样担任张军代理律师的郝劲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天下午,闵行区人民法院一位黄姓法官来到张军的公司,希望张军撤诉,由于张军不愿意在公司谈,双方发生了口角,最后不欢而散。他表示,张军不会撤诉,而是要求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败诉,相关诉讼将继续进行。
上海市副市长即日挂帅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今天,上海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听取了浦东新区政府关于“10·14”原南汇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闵行区政府关于因取证手段不正当而撤销“9·8”城市交通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汇报。
上海市政府明确,必须坚持“两个坚决”,即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交通营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上海市政府决定,即日起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整顿交通营运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专项工作组,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加强对交通营运市场的监管,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力度,开展全市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大检查,杜绝不正当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
郝劲松还于10月18日向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及18个区县的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寄发了信息公开申请函,要求公开近3年查获黑车的罚款总额。在申请函中,郝劲松要求公开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8日期间,各相关交通执法部门的罚款总额。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申请信息公开,各单位在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依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