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社会普遍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都将上会接受审议。人大代表选举中,城市农村居民能否做到“同命同权”?国家赔偿的标准能否有所提高?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能否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解决……近几天,本报记者采访权威法学专家,对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解读,一同关注立法进程。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是首次被列为审议内容上会,这是选举法的第五个修正案。据悉,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成为此次修法的焦点。
“‘四分之一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只是修改成1:2还是1:1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就当今中国的国情看,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上,一个市民“顶”四个农民,存在着不合理性。
聚焦“四分之一条款”
修改已成大家共识
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是学者针对现行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所作出的通俗概括。法律条文称,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俗的解读,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四分之一条款”实质上是“同命不同权”,是法律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按照宪法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选举法的这个规定就体现出了城乡的不平等,改是大势所趋。”
去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选举法,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有必要的。蔡定剑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选举法,大家的焦点都在“四分之一条款”上,“要修改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现在争论的是改为1比2还是1比1的问题。”蔡定剑告诉记者,他更赞同一步到位,“没必要整成两步走”。
之前比例有合理性
现在“同票同权”时机已成熟
据了解,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之后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正。从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的“农民1/4选举权”是在选举法第三次修正案中作的规定;而此前都是规定农民拥有“1/8选举权”。此次对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的修改将是第三次。
修改是否意味着之前的不合理?周伟教授指出,无论是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1比8”还是“1比4”都有其历史的合理性。“新中国成立之初规定为1:8,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是合理的,当时我国农业人口接近90%。但随着目前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乡的差别越来越小,之后修改成1:4,到现在可能要修改成1:1,都是现实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的格局在改变,这就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准备了条件。”蔡定剑告诉记者,随着城乡人口的比例基本持平,实现城乡同票同权的时机已经成熟。
“同票同权”
具有政治地位平等的象征性意义
城乡若实现同比例选举,并不意味着农民代表就会增加。蔡定剑教授说,1995年后,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过去的1∶8变更为1∶4。从比例上看,农民的选举权利有所提高,但从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来看,农民代表的数量反而减少到历史低点。
“城乡人口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只对人大代表名额在不同省份以及省份内不同地区的分配有意义。到了谁来代表农民这个问题上,就发挥不了作用。”蔡定剑指出,全国和省级人大实行间接选举,候选人户籍比例不与该选区城乡人口比例直接挂钩,农民选举出的人大代表未必就会是农民,很可能是官员。农民市民同票同权对实现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具有象征性意义。
蔡定剑指出:“改革代表的产生机制,扩大直选代表的范围。”“我认为修正案草案的通过没什么难度,现在的关键就是比例的争论而已。”蔡定剑教授说如果一切顺利,民间期待的“同票同权”,很快就将成为法律上的现实。
选举法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