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老板们“交往”,用手中的权力捞钱
人与人交往本是正常的,但是,一旦以金钱为轴就变味了。
随着生意场上交往的增多和业务的娴熟,刘宪鲁把过去遮遮掩掩的“害羞布”撕了下来。在他看来,与人交往就是为了金钱,使用手中的权力也是为了捞钱,一切都是赤裸裸的。
2002年初,某安装公司李老板为答谢刘宪鲁多年在工作、经营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大连经济开发区松海里以其弟弟的名义给刘宪鲁购买了一套190.52平方米的住房。2006年,刘宪鲁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其子刘庆中。
2003年春节,长春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于某为感谢刘宪鲁在承建工程时给予的关照,送给刘宪鲁人民币10万元,不久又给刘宪鲁的女儿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2004年和2005年,于某又分三次送给刘宪鲁人民币20万元和1万美金。2005年10月和2006年初,刘宪鲁还两次向于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仅从于某处,刘宪鲁就索取和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在这里,“交往”已同金钱和私利画为等号了。
3、与下属“交往”,人事安排得好处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吉林粮食集团,子公司一度分布在全国各主要城市、港口,下属的县级单位有近百家。如此庞大的公司且不说业务量之大,仅干部管理就是一门大学问。
在判决书中,还列举了刘宪鲁收受37人贿赂的事实。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这37人都是刘宪鲁的同事、下级及同行。
吉林粮食集团某部门经理朱某为感谢刘宪鲁将其调入吉林粮食集团工作,1998年送给刘宪鲁10万元人民币,之后为感谢刘宪鲁安排其任部门经理,又送去20万元人民币。
吉林粮食集团某驻外办事处主任为感谢刘宪鲁提拔使用,先后两次送去人民币18万元。
吉林粮食集团某部门经理为感谢刘宪鲁在其任职方面提供的帮助,于1997年、1999年和2001年分三次在刘家和办公室给刘宪鲁送上30万元人民币。
……
要列举37人行贿的事,记者觉得很乏味,但这并不是简单重复,每一次行受贿的背后都是耐人寻味的。要撬动权力这个杠杆,唯有金钱作为支点。一切超越理智的幻想,都是某种程度的疯狂。不过,刘宪鲁并不认为这些是谋取私利,他认为这都是与同事之间的正常感情“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