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0月27日电(记者朱旭东)江苏省盐城市、徐州市、淮安市最近相继印发文件,明确本地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
对于在职乡村医生,三地均明确,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由个人承担,12%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给以补助。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村卫生室工作,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及此前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盐城、淮安两市明确,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工龄超过35年的按照35年计算。淮安市明确,截至2007年年底,5年内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含已离岗)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他们到达上述年龄时,每执业1年,每月支付不低于10元,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盐城、淮安市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起;徐州市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执行时间为2007年12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