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个人重大事项要上报
市委办公厅拟出台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市委办公厅全体干部职工有11种个人重大事项都要向组织上如实报告。分别是:本人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情况;本人工资以外的大笔收入(含中奖、受赠、遗产继承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主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家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探亲、劳务输出、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个人及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及领养子女情况;本人或家庭购买汽车等大宗物件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该制度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