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0月28日电(记者胡锦武)针对看守所尚未建立完善的减刑考核机制,刑期1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员即使积极改造也难以获得减刑的现象,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近日联合出台规定,将“短刑犯”纳入减刑、假释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抚州市检察院监所处处长黄雄宝表示,由于看守所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服刑人员减刑的考核机制,留所服刑人员减刑机会非常小。
为此,抚州市公、检、法三家召开联席会议,并出台了《关于办理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其中规定,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其服刑6个月以上并获得5次表扬,可以减刑1至5个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可以减刑到以天计算。
与此同时,在减刑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实行同步监督。在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实行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步监督。法院采取听证或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同级检察机关也将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