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2日电(记者 孔博)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次投标中,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最低的出价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料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其结果却是一家出价最高的供应商中标。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投诉两次被驳回,遂将维持其处理决定的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日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月29日期间,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布了“‘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件参加了投标。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同年11月4日开标,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包括原告在内5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比较和分析后,一致推荐投标报价为1707万元的原告为排列第一的预中标供应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11月5日给原告发送了书面的《关于提交有关投标资料原件予采购人核对的函》,称原告“成为子包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原告按要求向对方提供了相关材料的原件。
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原先的评标专家对该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二次评审和比较,并按照第二次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报价金额2151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
为此,原告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番禺区财政局提出质疑和投诉,番禺区财政局驳回了原告的投诉请求。原告不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撤销了番禺区财政局的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番禺区财政局于2009年6月8日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其核实结论为:原告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带星号指标的要求,番禺区财政局据此驳回了原告的投诉。原告不服,再次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广州市财政局维持了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
原告认为,广州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认定原告的投标“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不响应的无效投标行为”,而原具体行政行为和评标委员会均未对此作出认定,因此被告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且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依据,并对定性直接产生影响,有悖于法律要求,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广州市财政局辩称,其行政复议决定并未改变番禺区财政局新决定的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明确说明凡标有星号的地方均为实质响应条款,对其不满足或不响应的投标行为就属于无效投标;广州市财政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有全面审查该案的权力,对于案件能认定未认定的事实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该案能结论未结论的事实可依法予以结论,对于认定和结论错误的可依法予以纠正,不存在对新的投诉处理决定的改变。
广州市财政局的答辩状中称,对于原告起诉书中提到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招标文件的问题等,都不属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同,不予答辩。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