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周小波涉黑案宣判 市三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11月5日11:03分讯(数字记者阙影) 重庆涪陵“黑老大”周小波在短短6年时间里,通过多种违法行为,积累了数百万元财产。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三中法院获悉,以周小波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维持对周小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对侯顺利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等一审判决。
周小波一审被判20年提起上诉
涪陵区法院一审,认定周小波、侯顺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周小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侯顺利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认定聂高进、陈亚军等9人分别参与上述犯罪,构成相应罪名,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周小波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认定的罪名均无依据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改判无罪。侯顺利、冉进、陈亚军、曹庆川、聂高进提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
组织成员集中食宿老大不时召集开会
经二审审理查明:周小波刑满释放后,于2005年开始跑运输,经营砖厂,做建筑工程,其妻肖敏在涪陵区白涛镇经营销售河沙,为了垄断市场和处理生产经营中以及社会上的“事情”,周小波将侯顺利、聂高进、陈亚军、曹庆川、冉进等人纠集在一起。侯顺利听从周小波吩咐,聂高进、陈亚军、曹庆川、冉进等人听从侯顺利吩咐。侯顺利、聂高进、侯杰统一租房食宿,租房内存放了大量凶器。通过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进行敲诈、强买强卖、充当“黑保安”等多种方式敛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几年来,以周小波、侯顺利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聂高进、陈亚军、曹庆川、冉进等人为参加者,逐渐形成了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其中,该团伙实施故意伤害三次,重伤3人,轻伤1人;自2007年8月到2008年7月在涪陵区白涛镇寻衅滋事十一次;强迫交易一次,成功垄断涪陵白涛的河沙销售;敲诈勒索二次,勒索金额16500元;故意毁坏财物一次,价值6120元;非法拘禁1人。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有期徒刑20年
法院二审认为:周小波先后纠集侯顺利、陈亚军、聂高进、冉进、曹庆川等人,形成为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除为周小波生产经营采取非法手段提供保护外,又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基本固定的组织成员,其中周小波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称为“大哥”;侯顺利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与该组织的成员及一般参加者之间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被告人聂高进、陈亚军、曹庆川、冉进、侯杰等人在该组织中直接听命于被告人侯顺利,侯顺利并将周小波的意图上传下达,带领组织成员执行该组织的意图,从而在该组织中形成层级分明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长达二年多的组织活动中,该组织成员形成了“大哥有钱,在黑白两道都吃得开”、“出事后有大哥搁平”的观念,被安排人员只要知道是大哥的事,均积极参与,从未表示过异议。该组织的犯罪行为已经同时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周小波、侯顺利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聂高进、陈亚军、冉进、曹庆川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市三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