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郴州日报报道,今年以来,湖南郴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以严厉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为切入点,严肃查处了一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办矿、官矿勾结等涉矿违法违纪案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案件查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何报生,中共党员,郴州市煤炭局调研员。何在任市煤炭局总工程师期间,收受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矿主贿赂26.2万元,在明知青山背煤矿不符合技改条件的情况下,为该矿技改立项审批、初步设计资料审查提供便利,使该矿违法取得设计批复,致使该矿长期进行非法生产、发生“4·1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鉴于何同时存在收受青山背煤矿及他人贿赂共计111.3万元的严重经济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唐东红,非中共党员,郴州市煤炭局总工程师。唐在任市煤炭局煤管科科长期间,收受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矿主贿赂5万元,在明知青山背煤矿不符合技改条件的情况下,审查把关不严,为该矿违法取得设计批复提供便利,致使该矿长期进行非法生产、发生“4·17”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鉴于唐同时存在收受青山背煤矿及他人贿赂共计46.8万元的严重经济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3.喻建文,非中共党员,郴州市煤炭局煤管科科长。喻在任市煤炭局煤管科副科长期间,收受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矿主贿赂12.5万元,在明知青山背煤矿不符合技改条件的情况下,为该矿技改立项审批、初步设计资料审查提供便利,弄虚作假,指使他人伪造该矿技改初审意见文件,使该矿违法取得设计批复,且技改施工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该矿长期进行非法生产、发生“4·17”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鉴于喻同时存在收受青山背煤矿及他人贿赂共计16.5万元的严重经济问题,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4.刘云生,非中共党员,永兴县煤炭局干部,2007年7月1日借调到市煤炭局煤管科工作。刘在永兴县煤炭局工作期间,收受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矿主贿赂2.1万元,为青山背煤矿伪造矿井技改初审意见文件和违法取得设计批复,致使该矿长期进行非法生产、发生“4·1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
5.戴兴荣,中共党员,永兴县樟树乡副乡长。戴在主抓全乡矿业秩序整治和合法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期间,收受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矿主贿赂0.8万元、干股10万元、干股分红2.3万元,在明知青山背煤矿长期非法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有力措施将该矿关闭到位,致使该矿发生“4·1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鉴于戴同时存在收受青山背煤矿及他人贿赂共计1.6万元的严重经济问题,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6.陈武义,中共党员,永兴县樟树乡企业办负责人。陈在任永兴县樟树乡企业办主任及企业办负责人期间,对青山背煤矿非法生产行为整治不力、监管不到位,放纵该矿以技改井的名义长期进行非法生产,致使该矿发生“4·1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鉴于陈同时存在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的严重经济问题,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7.王书群,中共党员,永兴县樟树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在分管企业并侧重负责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期间,收受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矿主干股20万元、干股分红4.6万元,在明知该矿长期非法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有力措施将该矿关闭到位,致使该矿发生"4·1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鉴于王同时存在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万元的严重经济问题,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8.李林荣,中共党员,永兴县樟树乡原党委书记。李在任永兴县樟树乡党委书记期间,收受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矿主贿赂30万元,在明知该矿长期非法生产的情况下,未采取有力措施将该矿关闭到位,致使该矿发生"4·1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按有关程序罢免其永兴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