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时间差”和冲正业务,套走银行18万,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机关对三名被告人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向海曙法院提起公诉。今天(11月12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两万至一万不等。
据了解,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例信用卡因冲正业务引发的案件。由于此案罪名定性争议较大,庭后海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的判决情况。
案情回放
今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受许某(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一陈姓女子(另案处理),在中国银行宁波某分理处柜台办理无卡无折存款业务,把五万元存入一个户名为凌某的该银行信用卡帐号,待营业员将钱存入后要求张某签字确认时,张某立即电话联系早已拿着该信用卡等候在异地POS机旁边的许某,许某马上用POS机刷卡消费掉49980元。
接到许某操作完成的指令后,张某随机向营业员谎称存错帐号了,要求营业员把上述五万元撤销并存入另一张借记卡号。由于POS机刷卡交易信息通过银联系统反馈给银行有1至2分钟的时间差,营业员未察觉存款有异,就按照张某要求操作。后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借记卡内的五万元人民币转移。
“诡计”得逞之后,张某和王某又伙同被告人赵某,先后在广东发展银行业宁波支行等处故伎重演,用相同或类似手法,短短五天内作案4起,先后套现十八万余元。终于在3月24日又一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只是违规并不违法
在8月18日的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的行为违规而不违法,不构成盗窃罪。他们认为,银行该为自身存在技术瑕疵而导致的损失负一部分责任,不能全部推卸。他们说,他们是在网上发布消息说可提供信用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而持卡人正是冲着这一目的而来的。因为现在银行发卡,信用额度比较低,只有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他们利用此案中的手法可以套现5万元,其中42%是手续费,由张某等3人和主使人许某分得,持卡人只获得58%的现金。
“我们在作案过程中,持卡人的身份、姓名都是真实的,且持卡人作出书面保证表示银行里的钱自己会去还,这就不是盗窃了。”赵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