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进行高消费活动的措施。被禁止的高消费活动共分9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或包租轿车;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任何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