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1月24日电(记者 周立权)24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禹帆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贪污罪等多项罪名的3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禹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受贿罪、贩卖毒品罪等15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王禹帆于1998年2月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年3月兼任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局长职务。自2002年至2009年案发前,王禹帆与被告人张秀文、刘建辉相勾结,在其他被告人的积极参与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王禹帆、刘建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另外,王禹帆还伙同通化县公安局原局长张秀文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40万元,收受他人财物1573万余元。张秀文伙同王禹帆索贿巨额财物,并伙同王禹帆贪污巨额公款。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禹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受贿罪,贪污罪,贩卖毒品罪,徇私枉法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秀文、刘建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缓刑不等的刑事处罚。王禹帆、张秀文、刘建辉等人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