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集体决策事项
不得以集体决策逃避责任
《规定》同时确立了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不得提交上级或本部门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其中规定,党、政“一把手”不得将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违规任用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等事项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讨论决定;党、政“一把手”对以“集体决策”之名规避责任的议题行使否决权,不得上交矛盾或以集体决策形式逃避责任。
深圳市委组织部长王穗明说,《规定》规范了党、政“一把手”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从政行为,从制度上建立起规范党、政“一把手”权力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科学机制,这不仅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对“一把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