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我实际上是有决定权的,分管局长不可能管这么细,给我钱和不给我钱的,我心里都有数,在业务安排上肯定不一样。”张某说。
2005年下半年,尝到这个“新业务”甜头的张某主动出击,他打电话给从事审计、监理业务的老朋友齐某,问他业务最近做得怎么样,齐某闻言后立即请求他多关照些,张某于是让齐某将公司资料寄过来看看。此后,心知肚明的齐某逢年过节便会拎上一些“节礼”去看望张某,至案发,张某共收受了齐某约3万元的“过节费”。
决算时也有“潜规则”
减多减少握有“生杀大权”
按照招投标的流程规定,中标单位的标书中需要列明工作清单,项目单价既定后不允许增改。“但施工过程中的规划调整,项目增减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些未列在工作清单上的项目价格往往成为施工单位调整预决算的重要手段,因此每一家施工单位在做决算时,都会故意把决算金额做得很高,让审计部门去砍,这已经成为行业中的“潜规则”了。
聪明的张某当然知道利用这条“潜规则”。对于打过“招呼”的业务,看到核减较多时,张某都要问一下具体的经办人是怎么回事,能照顾就照顾一点,“这里面是有一定空间的,只要不是太明显的东西,我就会让给他,给钱和不给钱肯定是有区别的,即使是砍掉很多,但由于他们在做决算时故意多报了很多,所以表面上还是看不出来。”张某对此很有把握。
2002年秋天,区财政局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开始审计,两个月后,项目经理章某认为核减的数额过大,托熟人找到张某,“这个工程是我个人承包的,盈亏都是我自己,这些都核减了,我就没有什么利润了,是不是能少扣点?”他说完就把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了张某的办公桌上。张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此后,张某就调整了核减数额,将章某向他指出的一些“不该”核减的项目“让”给了他。
用这种核减时减多减少的“生杀大权”,张某从2001年11月至2008年2月收受贿赂达2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