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状告广州运政部门的赖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他坚称自己是“被钓的鱼”。
6月18日,赖先生开车途经机场附近的酒店门前时,有人招手问路。赖先生称,随后路人想跟他商议价格并主动上了车,但他并没有同意载客,随后运政部门的车就拦在了前面,自己被罚款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赖先生的行为属于非法营运,维持了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对他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事件非正常执法取证进入公众视野以来,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借“钓鱼执法”为由进行维权的事件了。
11月,深圳市社保局执法人员假扮成患者并使用他人的社保卡就医,诱导医生看病不核卡,并以此为依据,18家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受到处罚。
深圳市社保局的暗访行为也被指“钓鱼执法”,备受争议。
专家认为,现在声称因“被钓鱼”维权的人越来越多,而且鱼目混珠——偶然载客帮忙和长期非法运营的人,正在承担着同样程度的行政处罚。行政部门是合法暗访调查还是非法“钓鱼”,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沸沸扬扬的民意中渐渐变得模糊。
收钱就是非法营运吗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表示,根据现有的新闻报道,赖先生既打算帮助别人,同时也想收点钱,但他的运营行为最终没有实施。因此,管理部门不宜认定他是非法营运。
“像小区拼车的行为,按规定来说就是绝对不能收一分钱的,但实际上车多担一个人,油也多耗一点,合理分摊成本就是非法运营吗,不能把它当作民事行为来规范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许永俊认为,至少要把以开黑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和偶然的、一次的收费行为划分开。
只要收钱就是非法营运,这两个能不能画等号?许永俊说:“这是值得商榷的。”
许永俊的观点是,“营运”是长期、连续的,并且把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应该把偶然性的、互助互利的行为看作非法营运。
王学辉认为,运政部门应该将非法运营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如果是民间互助行为,即使收点钱也是可以理解和宽容的。
“钓鱼执法”本是刑法概念
王学辉认为,上海孙中界事件中原告胜诉的原因就在于,执法大队是典型的“钓鱼执法”行为。
“这其实是一个刑事法律概念。”王学辉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
许永俊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钓鱼执法”即警察圈套,在刑事法律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机会提供型,一种是犯意诱惑型,区别就在于前者当事人本身就有违法犯罪行为,执法人员的出现只是给他提供了一个机会,而后者当事人则是诱使没有主观意愿的人在说服下产生犯罪意图。
事实上,因为诱惑侦查带有“诱导取证”的痕迹,各国对此在法律上都做了严格限制,一般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王学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学辉表示,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会对社会道德造成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频发的环境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设圈套的方式执法。”王学辉说,“国家应该立法,明确禁止‘钓鱼’执法行为。”
暗访是合法的行政调查手段
王学辉认为,执法者是否主观上存在引诱他人违法的故意,是判断“暗访”与“钓鱼”的关键区别所在。
“我们都知道,执法要具有合法性的话,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在严格法治的环境下,‘钓鱼’的行为是绝对违法的,它主要是针对某些严重犯罪行为,不是用来对付人民群众。”他说。
但王学辉认为,我国还处于依法行政的初级阶段,“钓鱼执法”方式可以得到有限使用。
王学辉认为需设定严苛的条件:一,应当是常规行政执法无法有效达到执法目的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采取这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二,必须由两个执法人员去实施,不能假借非执法人员之手去实施;三,要有事先的审批和严密的组织;四,有条件的话,应当采取全程的视频、视听手段,以便全面的收集有关的证据;五,绝对不能够使用引诱式的语言。
王学辉表示,现阶段行政部门执法时,必须考虑处理结果是否符合“常理”、“常识”和“常情”,即“三常原则”,而不能仅仅考虑合不合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