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的实践中,农村宗(家)族势力是影响村民选举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防止宗族势力的干扰,一直是规范农村基层选举、进行乡村治理的重要切入点。然而值得高度关注的是,最近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将村委会选举中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三大类:一是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存在贿选现象;二是选举没有严格依法而行,影响村民的参与热情;三是化解选举中的矛盾纠纷不力,影响农村稳定。该文件不仅没有提“宗族(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的问题,甚至没有出现“宗族(或家族)势力”的字眼。这是为什么呢?宗族因素对村民选举行为和选举心理到底有哪些影响?如何正确看待宗族因素对农村基层选举的影响?为了深入理解和正确评估宗族在村民选举中的影响,笔者组织课题组先后于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在南方某省两个县共40个抽样村进行了四波选举的跟踪研究。这里,试以前三波调查做些初步分析。
宗族因素影响村民选举客观存在,但总体趋势在下降
被调查的两县均是宗族传统较为厚重的地区,在村民选举中宗族因素会有哪些影响?在1999年开始的连续三届村选举观察中,我们都要求调查员在实地调查后,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作出总体性判断。结果如表1所示,在样本村1999年和2002年选举中,七成左右的村存在宗族发生作用的情况,不过,其总体趋势却在下降,2005年选举中宗族发生影响的村仅为四成。
宗族在选举中如何发挥作用呢?调查发现:在三届选举中,均存在宗族或房股(参阅相关链接)进行竞选、或候选人以宗族/房股为资源进行竞选、或选民有投本族/房候选人的情况;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调查中曾发现,乡镇在选任村支书、村主任时已出现“看宗族和个人势力大小,看能不能镇住地盘”的倾向。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现象已很普遍。在我们1999年调查的两县39个村中,“海选”前的村支书、村主任绝大多数人员来自大族、大房。不过,与1999年选举相比,2002年与2005年选举中以宗族为资源的竞争出现显著减轻,仅有少部分村存在以宗族、房股为资源的竞选活动。
在对村民的问卷调查中,他们承认自己“投了本族候选人票”的比例,在三波调查中大体一致。2002年和2005年,在承认“候选人中有本族人”的选民中,均有六成多的选民明确承认投了本族候选人的票,均接近1999年的调查结果。
上述跟踪研究结果表明,宗族对选举的影响确是客观现实。不过,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方式主要表现为非正式的个人活动、以及选民投票的宗族取向,但其影响面在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