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15日电(记者 毛一竹)广东省盐务局原局长沈志强2006年至2008年期间受贿65.9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沈志强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财产6万元。法院因其有自首情节减轻了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8年12月,沈志强担任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广东省盐务局局长。2006年下半年,沈志强的情妇白丽清从沈志强处得知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有纸箱招标项目后,要求沈志强帮助何伟文的广州市锐奇纸品有限公司中标,何伟文同意每供应1个纸箱给0.1元回扣。
2006年7月,广东省盐业总公司正式组成招标(评标)小组对食盐纸箱包装项目进行招标。沈志强利用其主管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要求招标小组关照锐奇公司,通过降低标准使锐奇公司取得竞标资格,又增加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评审环节,确保锐奇公司顺利成为三家纸箱供应企业之一。
2006年至2008年间,锐奇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广东省盐业总公司下属的广东广盐和信发展有限公司供应纸箱7530885个,何伟文以现金形式分24次支付白丽清回扣款65.9万元,由白丽清告知沈志强收取回扣情况。沈志强还帮何伟文增加了锐奇公司的供货量及续签供货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沈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之便,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沈志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法院因此减轻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