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本来是凭财产的所有权获得收入。社会公众在获得各自税后可支配收入后,用于消费、储蓄、投资三个方面。用于消费部分,属于消费性支出,形成消费资料或享有的消费性服务,自然不构成财产,也不会在消费中获得财产性收入;用于储蓄部分,形成流动性资产,储蓄者在让渡闲置资金使用权中,可以凭所有权获得利息,自然属于财产性收入,这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常识;用于投资部分,或者形成单个的私人资本,或者形成联合投资的社会资本,投资者获得利润,当然属于财产性收入。
在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中,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再分配中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扶贫标准,建立支付保障机制,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则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收入水平得以提高,从而获得消费剩余,用于储蓄和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这也许是中央政府所谓“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本意,用不着学者们花费笔墨去论证或猜测。
其实,广大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本来就是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只不过越来越被人们遗忘了。
公有制,本质上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共同拥有公有资本的所有权,所有权只有在经济上获得收入才有意义,劳动者凭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收入天经地义。
拿国有企业来说,本来是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人民,人民群众理应获得国有资本的财产性收入。改革开放前,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财政把这些利润用于支出,用在社会,间接地属于人民享有。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谋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公司化改造,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在公司制企业中,根据同股同利的原则,公有股和私有股都凭所有权分享公司的利润,公有股分享的利润本该属于公有,即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无论这部分利润怎样使用,是投资还是分红。用于投资形成的资本属于公有即劳动者共同所有,用于分红上缴也属于劳动者的投资收入。这一点似乎被人们淡忘了,特别是在1994年后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央企基本不上缴利润而留归企业自己支配后,似乎国有资本带来的利润就不再与全民有关系了。此后,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我国进行了艰苦的改革探索:推进政企分开,进行公司化改造,明晰产权,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大企业工委,再到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是由国资委行使央企所有权。国资委在行使全民所有制的资产所有权中,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当然要获得出资人的投资收益,即央企上缴红利。
近来,国资委、财政部紧锣密鼓地联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它应该属于独立于公共财政体系之外的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央企上缴的红利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所有权收入,当然应该归所有者所有。既然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由国家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国有资本获得的所有权收入就应该归全民所有。全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或广大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是全民所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区别。
正是在计划经济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财政,归财政支配,在渐进式改革中利润部分归企业所有、部分归财政所有,乃至最后基本归企业支配,国有资本的财产性收入(利润)似乎就不再归全民所有,就与全民无关了,甚至这样的观念已经被强化、被社会接受。这是对全民所有制的扭曲和否定。
现在是必须回到正确轨道的时候了。在建立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后,国资委收取的央企红利应该给全民分红,使人民作为所有者直接获得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