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助理马晓军证言
回忆李庄与龚刚模的三次会见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庄庆鸿郑琳)今天,中国青年报记者独家获知了李庄同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军的证言。李庄作为辩护律师三次会见龚刚模,马晓军都作为助手在场。
据有关办案人员介绍,马晓军回忆第一次会见“在11月24日15时,其中我记得清楚的是,李庄给龚刚模讲了同案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李庄告诉龚刚模,他会提出伤情鉴定,如法院不采纳,李庄就提出不担任辩护律师,法院就会休庭。当场李庄口授,让龚刚模写了委托书,说‘我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知,据马晓军回忆,李庄与龚刚模第二次会见在11月26日。“李庄说龚刚模你必须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了,说被吊了8天8夜,吊得大小便失禁,说得越夸张越好,并且还要假装演示刑讯逼供的过程,你必须翻供,否则死定了。法庭上我会问你,你是什么时间认识樊奇杭的,你就回答我‘以前连他的真名都不知道’。”
据马晓军回忆,第三次会见在12月4日,李庄告诉龚刚模另一涉案人在逃。
“李庄跟他说,‘在法庭上我问你什么,你就回答不知道,不要多说,言多必失,但我会安排你老婆说一些话,你就顺着你老婆的说法说。你在法庭上必须说,你以前的供述都是因为公安刑讯逼供造成的,是乱说的,以此来翻供,让以前的交代材料作废,全部作废。”“他教龚刚模说,检察院指控他的一些罪名,‘在法庭上你就说你不知道。’”
据马晓军回忆,最后一次会见,李庄又拿了几份委托书和两张白纸让龚刚模签了字。
法律专家:
辩护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看待律师造假和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律师不能教唆嫌疑人说受到刑讯逼供
“律师为涉黑犯罪嫌疑人作辩护,与为其他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没有区别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说。
李贵方强调:“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维护到什么样的程度,是有争议的。说到底,律师要依法办事,因此,这个度可以理解为事实、证据、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讲得很清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庄的行为涉嫌背离事实和法律,怎么说都是不允许的。他没有遵守起码的法律和道德操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表示,如果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说受到了刑讯逼供,这肯定是违规的。“律师做的事情,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说当事人说的是百分之百对的,也不能说律师说的是百分之百对的,最后要看证据。”
洪道德认为,目前对李庄进行刑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揭发,还有其他证人所说的情况和打款的证据,现在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教唆被告人翻供,让律师吴家友找几个警察来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了,而且是吃饭的时候当着好几个人的面,现在有三个人证实他说过这话。这是典型的伪造证据。”
洪道德认为,李庄第一是策划协助内外串供,这是相当恶劣的;第二是诱使其他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的同案人改变证词,企图使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洪道德认为,根据这两点,检察院对李庄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一点问题。
洪道德说:“这么公然地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内外传递信息,构建伪证网络,我觉得大多数律师都不会这样做。”
律师不应教唆被告以外的人改变证言
洪道德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刑事辩护费是上不封顶、可以协商的。但是,如果是用这个钱向有关方面送礼,就应该界定为行贿了。
洪道德则认为,教唆被告人翻供,这是不在法律追诉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办法追诉。《律师法》规定,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谈话,都是个人秘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受监听。
我国《刑法》第306条共对辩护人设置了三种禁止的行为,第一种是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二种是辩护人配合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种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第三种情况只包括证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据此,洪道德则认为,辩护律师教唆被告以外的人改变证言,就存在问题了。
“打压律师”的说法很荒谬
“一些人认为,这次是有意打压律师,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为什么呢?因为的的确确是你做得不对。”洪道德认为,“打压律师”的说法很荒谬。
“律师界的一些人反应过度。作为律师,李庄被抓了以后,我反倒愿意去重庆。为什么呢?因为我不认为重庆那边在‘打压’律师。重庆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的老教授赵长青先生,辩护得那么有力,网上很多人骂他,你看重庆的政法界动他了吗?我相信,没有动他,不存在别的原因,就是因为,赵长青这位老律师一步一个脚印,都踩在法律规定的线上。如果这次去参加辩护的律师,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有什么可怕的?”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律师界有人质疑,从一些报道来看,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
对此,洪道德解释说,会见的时候没说不准监控,《律师法》只是说不准监听。现在是允许监视,不允许监听,因为看守机关有保护现场安全的责任。在现场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对律师造成危害,或者是律师、社会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比如提供的饮食和香烟存在毒性,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等等。这些都是不能允许的。
“有人觉得,这个事情报道出来是抹黑了整个律师界,那么,为什么不能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报道没有失实,那么,这种指责就是很荒唐的了。这不是很霸道吗?”
“律师这个职业做得好不好,是律师自身来维护的。无论哪一个行业,都应该接受舆论监督。”洪道德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