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了《开展打击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方案强调,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完善,导致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的基础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内容提供商实行责任追究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责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开承担责任、公开认错道歉、公开作出承诺。
应该说,这一方案明确和强化了电信企业的责任,对那些试图寻找借口、逃避责任的企业以沉重打击。在此之前,曾有手机用户提出过对运营商的起诉,但多数运营商并不认为自己对手机传播的内容负有监管职责。事实上,早在2005年,工信部已对运营商提出了传播内容的监管要求,包括事先审核、日常技术监测以及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等。而且,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还规定了“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这些规定之所以没能得到有效执行,一方面是由于运营商在经济利益面前有意对责任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是这些内容大都散见于各种通知、意见和方案中,并没有形成明确清晰的监管体系;同时,由于这些部门规章的效力问题,罚责也不明确,有责无罚,运营商当然自认为可以无视规章的存在。
现在,人们呼吁对手机网络扫黄形成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必然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我们现行的各种法规和规章进行一番梳理整合,从中发现对网络管理真正有作用、有价值的东西,并加以明确,而对那些已经过时和无用的管理规定要及时清理和废止,同时提升法规规章的级别和效力,从而加大法律处罚的力度,使其真正在网络日常管理中发挥作用,而不是让这些规章长期沉睡,事到临头了,再去翻找或重新制定,这显然无益于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