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19日电(记者顾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市建设局原副局长费益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费益民因收受款物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费益民自2001年6月起至案发前任南通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园林绿化、城市建设等工作。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9年初,费益民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市政公司以及个体户等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32.3万元、美元1万元、金币2枚,款物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