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七起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对麦麦提艾力·伊斯拉木故意杀人案,海日妮萨·萨伍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库西曼·库尔班故意杀人案,麦麦提吐尔逊·艾力穆、麦麦提艾力·阿布都克热穆故意杀人、放火案,如则喀日·尼亚孜、喀迪尔江·托合提故意杀人、放火案,合力力·萨迪尔等八人故意杀人、放火、抢劫案,李龙飞、裴国峰故意杀人案七起上诉案件,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抢劫上诉案、努尔麦麦提·亚森抢劫上诉案、伊马木江·阿卜杜热伊木抢劫上诉案,经依法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依法对麦麦提艾力·伊斯拉木故意杀人案等十案共二十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八名被告人死刑、三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后,九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十一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七起死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针对上诉意见,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各上诉人陈述了上诉理由,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另外,对三起依法不开庭审理案件,经阅卷和提讯上诉人及被告人,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同意原审判决的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麦麦提艾力·伊斯拉木等八人的死刑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