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
|||||||||||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表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民政部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自然村200.9万个,村民小组480.9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其中中共党员137.3万人,女性委员50.7万人)。 中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村民会议召开难。据了解,目前,中国大多数村都是三年才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很多地方村委会选举时,虽经层层动员,但实际到场参加选举的村民,很难达到全体选民的半数。 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组织选举难,也导致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规定难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直接民主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村民会议负责主要村务的管理和决策,村民代表会议只是一种补充。由于村民会议召开难,目前各地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普遍代行了村民会议的职权。但是法律对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职责等的规定过于简单,村民代表所作决策容易违背村民利益,亟待规范。 鉴于上述情况,修订草案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根据修订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对于一些失去民心的村干部为何总是难以罢免?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村出现了村官“罢免难”的现象,使很多农民群众感到无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适当“降低”了村官罢免门槛,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专家指出,这样有利于真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当选村委会成员,从而保障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汤晋苏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三个方面对原法作出修订和完善。 他说,修订草案认真总结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的经验,着力于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促进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
|||||||||||
|
| 相关稿件 |
404 Not Found |
| 最热新闻 |
|
| 推荐专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