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协议”附件一: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
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
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
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西藏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征调的民兵,得予逐步复员。
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
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着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要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十七条协议附件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执行协议的声明
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
一、西藏地方全权代表声明: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得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
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之上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