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消息,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日对外发布信息,从2009年12月22日起,北京市居民水价每立方米上调0.3元。中新社发吴芒子 摄
2009年12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济南市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听证会。
中新网12月24日电(梁丽霞)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多个地方召开水价听证会。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听证会上“怪状”百出,网友质疑声此起彼伏。对此,有媒体评论认为,听证会是个好形式,但要取得积极的效果,离不开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否则,好形式变成“走形式”,就会使那些违背民意的部门行为获得虚假的正当性和“合法”理由,难以做到公正、客观。
听证会之“怪状”
怪状一:代表缺少代表性
10月21日,银川市召开水价听证会。据《法制日报》报道,很多市民对听证会代表的组成提出疑议。银川市市民余明认为,无论是部门推荐代表,还是消协推荐代表,都没有严格的推荐产生办法,消协推荐的代表也主要是消协成员或与其往来密切的人,缺少公开性。银川市民石磊提出质疑,宁夏区内大部分听证会结果为什么都与网上民众调查结果大相径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非听证代表的合理化意见并没有被听证会听取,还有一些群众根本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
12月18日济南召开水价听证会。据《齐鲁晚报》报道,24名听证代表中,有处长、教授、高工,就是没有一名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或退休人员,这是济南召开的水价调整听证会出现的怪现象。
怪状二:扔水瓶身份造假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在推迟23天之后终于召开,唯一坚决反对涨价的消费者代表刘天晓,却一直得不到发言机会。为此,愤怒的代表向主持人扔了一瓶矿泉水以示抗议。
除了扔瓶子,哈尔滨听证代表的身份也涉嫌造假。身份为“退休职工”的刘汝文代表向媒体透露,他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而另一名所谓“下岗职工”的代表谷孝发是哈尔滨市信访局退休干部。据12月1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哈尔滨水价调整听证会中的人员身份确实存在瑕疵。
怪状三:“梦中听证”
有媒体报道,12月18日济南水价听证会上,有代表闭目“听”证。轮到他发言时,才睁开惺忪睡眼,拿过话筒,念起了事先准备好的稿子,旗帜鲜明地“支持涨价”。
当记者会后问起该消费者代表收入水平时,他告诉记者是“公务员水平”。记者追问“那您感觉能否代表一般老百姓”时,他不假思索,脱口而出“不能代表”。
怪状四:听证会代表玩“潜伏”
福州水价听证会还未开,就引起了争议。据《东南快报》报道,随着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日期的临近,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省消委会除了炮轰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消费者旁听人产生的程序问题,还对这些人的不公开身份,表示了强烈质疑。据了解,目前除了福建省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卢和光愿意公开身份之外,其他7名消费者参加人和2名消费者旁听人均不愿意公开身份。
听证会之追问
民众为何总“被代表?
《新京报》发表评论指出,几个城市最近就调整水价进行的听证会,出现诸多问题,令听证会这一旨在扩大决策之民意基础的制度的信誉,再度遭受侵蚀……如果说,哈尔滨听证人员身份假冒反映了价格听证组织工作的混乱,那么,济南听证会与民意调查结果的分歧,则从更深层次显示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内在缺陷,因为这种缺陷,现有价格听证制度无法充分而理性地反映民意……价格听证会制度需要进行调整,至少,国家须出台听证会代表遴选的规则,改变各地民众屡屡“被代表”现象。
听证会之建议
听证会造假成风呼唤行政问责机制
北京某媒体发表评论认为,听证会首先是一个民主训练场,各种利益相关方通过在这样的平台上展开平等的对话和博弈,进而为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提供重要的参考。被利益集团绑架的已然异化的听证会不仅在形式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更重要的是开了社会民主的恶例。在这个意义上,造假成风的听证会已经到了不得不刹的地步了……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价格听证会必须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相关产品成本进行全面审计,并确保这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路径,不过,无论是从现实操作性上分析,还是从制度设计的难度上看,审计监督之于听证会造假,都有“远水解不了近渴”之嫌。文章称,遏制听证会造假之风,最有效最有力的一个办法,是强化行政问责机制。法治社会,政府首先应该知法守法,社会信用,首先也是应该政府来维系。一个不守规则不讲诚信的政府部门,理所当然地应该付出成长的代价。
亦有山西媒体评论称,实行听证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有效地防止决策失误。听证会是个好形式,但要取得积极的效果,离不开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否则,好形式变成“走形式”,就会使那些违背民意的部门行为获得虚假的正当性和“合法”理由,难以做到公正、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