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学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学员管理,按照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完善制度、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行政学院应当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开展各种有益活动,丰富学员生活。
第三十七条行政学院应当健全班委会制度、学籍制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考勤制度,严格院规院纪。
第三十八条行政学院的学员管理实行班主任制度。
行政学院各班次设专职班主任,承担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行政学院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配备相应级别的班主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的考核,把学员的思想、学习、遵守院规院纪等情况提交给学员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学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行政学院应当同组织人事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条学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行政学院学绩的凭证。行政学院学员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三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
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职业情操,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三)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行政学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培训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行政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
第四十六条行政学院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公务员、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