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看来,2009年“被”字系列词组中,将要增加一个新成员了:“被恶意”——最高法日前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说: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笔者以为,笼统规定对“报道严重失实”进行责任追究,可能产生对媒体的不公平,因为报道失实只要不是媒体或记者故意为之,那很可能就是包括法院在内的有关方面信息公开不够的结果。从逻辑上说,任何一篇具体的报道,总是存在部分“失实”成分的,因为记者对事件真相的了解,总是要有一个过程,事件真相的完全暴露,也需要有一个过程,要求每一篇报道都完全真实,那就等于取消了新闻报道。一般来说,只要记者忠实于消息来源,不添油加醋,不故意隐瞒,即便报道失实,也应该宽容。
况且,“严重”又该如何把握?什么叫“严重”?什么叫“不严重”?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那媒体和记者岂不是可以被随意加上一顶“严重”帽子加以处置了吗?
再说“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这里首先要把“恶意”的概念搞清楚。按照国际上推定是不是具有诽谤动机的“实际恶意”原则,“恶意”应该是指媒体和记者在事先已经知道报道的不是事实,或者有核实的条件而蓄意不加核实,如此才能推定属于“恶意”。显然,除非法院能够证实媒体和记者具有前述行为,否则即便报道有“倾向性”,也不能说是恶意。如果媒体和记者动不动“被恶意”,那舆论监督又从何谈起?
坦率地说,最高法的这份规定,让我深感困惑:法院打算如何行使“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呢?直接对媒体发出处罚令?如果自己在自己的法庭上审判媒体,恐怕更不妥当,而且其公正性也会受到社会的严重质疑。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媒体的报道总是会良莠不齐的,这是社会为了获得真相,为了保持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众多部分失实的报道合在一起,公众就能够看到事件的全貌。而作为掌握司法权的法院,消除“失实”以及“倾向性”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最好办法,就是透明和公开,而决不应该是动辄“依法追究”,这只能使自己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