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3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会议提出,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年至2015年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普及应用融合业务,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中国政府网1月13日)
“三网融合”并不是一个新鲜概念。事实上,早在1998年,国内就已首次提出“三网融合”的概念,后来这一工作也被列入国家“九五”、“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而从技术上看,“三网融合”也并不是问题,这正如国务院会议所指出的,“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进一步开展三网融合的技术条件、网络基础”。
更重要的是,从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看,“三网融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极为明显。一方面,它有利于网络资源的合理高效使用、节省重复建设投资、破除行业壁垒和垄断,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三网融合”带来的好处更是显而易见——将意味着无论是看电视,还是上网打电话,消费者都将拥有更多的选择。
但不得不承认,长期以来,“三网融合”的进程并不理想,一直“徘徊在雷声大、雨点小的试探期”,此前一些地方所进行的“融合”尝试,大多以“不欢而散”收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关键无非还在“利益”二字——技术上的“三网融合”固然容易,社会和市场对“三网融合”的需要固然也迫切,但其中牵涉到的利益上的重新调整、整合,却殊非易事。
比如,在行业管理上,这首先便涉及一个部门利益重新调整、整合的问题。众所周知,按目前的行业管理体制,电信和广电分属两个完全互不隶属的管理部门——工信部和广电总局,而如果具体到更细致的管理内容,还可能涉及更多的管理部门,如文化、出版、工商部门等等。那么,推行“三网融合”,势必要涉及不同部门之间利益的分配、调整和整合——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相互掣肘的问题。
而在“三网融合”的主体——电信企业和电视台之间,同样也存在更为直接的利益重新调整、整合问题。“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无疑不只是业务上的“双向进入”,也是利益、收入上的“双向进入”——电信企业可以收电视费,电视台也可以收电话上网费,此间将可能面临的利益分割、博弈的复杂性、艰巨性,无疑可想而知。
据悉,“三网融合”试点可能采取“不对称进入”,对广电更为有利。其实,在我等消费者看来,“三网融合”对于哪一个融合参与方更为有利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必须真正对消费者有利——有利于增进我们的消费权益和生活福祉。这就要求:一方面,我们应该由此获得更多的消费选择权——上网、电话、看电视的机会和渠道能够变得更多样更丰富;另一方面,消费价格、成本也能由此变得更低廉——无论是上网、打电话,还是看电视,比以往都更便宜。否则,如果这些管理者经营者最终利益整合、博弈的结果是,垄断更加强化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更少了,而消费价格也更昂贵了,那么,这样一种寡头分肥式的“融合”,在我看来,不融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