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3日召开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讲话;他指出,防治腐败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国务院将于近期作出专门规定,要认真抓好落实。(《京华时报》3月29日)
国务院将出台专门规定,要求领导报告个人住房、投资等个人重大事项,这体现了国家深入推进反腐廉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但是,如何确保领导报告住房、投资等个人情况的真实性,如何让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真正发挥防治腐败、反腐倡廉的作用,却值得思考。
早在1995年5月25日,我国就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开始推行收入申报制度。该规定要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申报个人收入。2001年6月15日,有关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对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提出了要求。然而,由于没有良好的监督问责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官员财产申报状况是否属实、有关官员财产来历不明是否受到追究等,公众并不知情,政策效力大打折扣。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缺乏严厉的刚性问责机制。事实证明,如果没有对虚假申报的严厉问责,绝大多数官员是不太可能主动如实申报的。对于某些官员而言,如实申报意味着要承担说明巨额财产合理来源的巨大风险,而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被发现后大不了也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等。违法成本过低必然使一些官员无视制度的规定,铤而走险,使官员财产申报失去应有的制度“威慑力”。
在这方面,香港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这与它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这项制度之所以取得成功,又与其严格甚至严厉的责任追究体系分不开。2003年,当时的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在宣布增加汽车首次登记税前,购入一辆凌志房车,由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被认为有避税之嫌,最终被迫辞职。香港还有不少税务系统官员,因没有申报自己的配偶开了一家与此相关的公司而被开除,丢掉了几百万的公积金。由此可见,香港对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的问责何等严厉。
因此,要想让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挥作用,就必须加大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官员的问责处罚力度,增强制度的“威慑力”。只有让违法者得不偿失,领导报告住房投资等个人事项制度才能发挥真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