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期待的《工资条例》(下简称《条例》)命运多舛。
近日,有媒体引述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相关人士的说法,称《条例》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新要求,进行最后一次修改,并将很快出台。
而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相关人士随后又否认了上述报道,表示《条例》具体何时出台他并不清楚。
8月5日,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条例》出台的宏观经济环境或者说时机尚不是很成熟,相关部委对于某些“基本”概念尚未达成一致,一些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提出,《条例》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条例》本身有一些概念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如‘工资’到底包括哪些内容,财政部、国税总局、人社部、发改委以及国家统计局对于这样的概念都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从主观方面还有待各个部门进行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以后才可以进行比较规范的界定。”刘军胜告诉记者。
于2008年底完成的《条例》草案和此前的《劳动法》类似,酝酿过程曲折漫长。
“主观上很多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客观上经济形势不允许,《劳动法》出台后,给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目前出台《条例》我们也认为不合适。”刘军胜直言。
部委间尚存概念分歧
据刘军胜介绍,《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首先是经济因素。
“出台时机要考虑到企业对于成本的承受能力。当企业可以承受人工成本上升压力时,《条例》的出台是有利的。《条例》出台,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企业成本,在经济形势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出台则对企业有压力。”刘军胜说。
在他看来,《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下,再密集地出台类似的劳动法规,未必是很好的时机。
“何时出台大家都在热议,但是国务院一定会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人社部作为《工资条例》起草和实施的主管部门,也要看条件是否成熟。”刘军胜说。
据刘军胜透露,《条例》草案中最核心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更进一步地加大力度。
在《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到“职工一方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就要接受”。
“通过集体协商促进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我们把这一条引入《条例》,更进一步地提升了集体协商的法规层次,加大了规范力度。”刘军胜说。
《条例》出台之后,将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谈判,企业就必须接受谈判,对于劳动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对于企业也就实现了更大程度上的监管。
不过,《条例》仍有很多概念尚未在各大相关部委中间达成共识。
比如到底哪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哪些行业的工资要加强监管力度?仍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些分歧并非各方难以达成共识,而是有些概念需要进一步清晰。
而且各界期望较高的“同工同酬”也待于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刘军胜表示,“同工同酬”虽然写入了《条例》,但目前相关部门尚未找到很好的办法来提高“同工同酬”的可操作性。
在他看来,即使《工资条例》的出台之后“同工同酬”也难以马上实现,这是劳动者追求的一个方向,如何实现、有无具可操作性的措施,目前国内外都没有一个理想的模式。
特殊行业还需界定
据记者了解,在《条例》草案中没有提垄断行业,而采用了“特殊行业”的概念。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关于哪些行业是垄断行业存在很多争议。
“如果电力是垄断,但是现在有两家电网公司,五家发电企业;电信是垄断吗?也很难说。特殊行业还需界定,但监控其工资,使得其工资与社会整体收入保持一个比较均衡的水平是必然的。”刘军胜说。
他还表示,对于特殊行业如何加大监管力度,一定会有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会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都是《条例》起草过程中需要考虑的。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要求垄断行业要定期公布工资平均水平、涨幅、增长金额等内容。
据刘军胜介绍,增加高收入者工资的透明度,将成为监管方式之一。例如金融、证券行业的高收入,如果加大其透明度,就会对其内部分配形成一定的约束力,迫使其进一步规范化。
对于特殊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刘军胜也坦言,现在劳动部门的监察力度有限,原来有行业成本分析、行业工资指导线等,但是都是部门规章,如果上升到法规层面,就能进一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
“要呼吁赋予劳动部门更多的劳动监察权,补充、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劳动监察队伍,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宏观调控功能。”刘军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