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案中,“约会强奸”的比例高达40%。海淀法院对3年来所审理的40起案件分析发现,有16起发生在约会场所。
“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007年至2010年10月期间,海淀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包括大学生)强奸案40起,有16起列为约会强奸范畴。其中,恋爱、酒醉、网络约会是“约会强奸”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恋爱约会强奸”案件中,男女双方均有一定感情基础。其中,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实施强奸的占12.5%;强行与恋人发生性关系的占37.5%;曾经为恋人在女方欲终止关系时男方实施强奸的,占6%。将女方灌醉后与之发生性行为的“酒醉约会强奸”比例最高,占到43%。此外,“网络约会强奸”案件占12.5%,男女双方结识于网络,并非恋人。在全部16起案件中,62.5%的被害人不满18周岁。
“约会强奸”案也呈现出五个特点:被告人的年龄普遍较低,犯罪对象多是其恋人和朋友;暴力程度较低,犯罪手段多采取灌酒、下药等,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被告人认罪态度普遍较好;大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没有被免于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