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王锐 摄
国务院新闻办公于11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熊选国:一些领域盗版造假较严重 网络犯罪突出
熊选国在会上表示,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很猖狂,呈现出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点。
熊选国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介绍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
熊选国表示,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不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建设,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
熊选国指出,但必须看到,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很猖狂,并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熊选国介绍说,《意见》共十六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了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是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依法调取证据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等定罪量刑问题;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并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规定;七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问题,如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共犯问题、犯罪竞合问题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熊选国强调说,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我们相信,《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推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唐佳蕾)
熊选国: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量刑标准已明确
发布会上熊选国表示,网络改变人们的生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是与网俱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的翻新,不再局限于过去有形的载体来实施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为了有力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明确了这种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熊选国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前面的解释明确了对这种行为的定性问题,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存储容量大、侵权作品与非侵权作品共网并存这些特点,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对于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认识。
熊选国说,这次《意见》的一个重点,是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