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应征税
在其官网首页“纳税咨询”栏目中,国家税务总局昨天挂出了一条最新咨询问题———“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纳税人的问题是:“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悖?其相关政策如下:一、相关政策,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政协委员:津贴没征税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对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执行上有关部门存在争议,也有纳税人感到困惑。
在刚刚结束的广东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罗峻峰就反映,自从公务员工资收入分开两张卡即基本工资(小头)缴税、津贴补贴(大头)不缴税,而教师的工资收入继续执行全额缴税后,教师的税后收入与公务员的税后收入就出现了较大的差额,甚至出现了教授缴税高过公务员20倍的情况。罗峻峰还说,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两年左右,其间虽有不少教师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任何改变。
两年多来,网上一直有纳税人就此向税务部门咨询。早在2008年10月,在某税务局网站上就有纳税人咨询:“最近流传一种说法,省市及部分中央驻穗机关单位自调整和执行新的津贴补贴(含工作性津贴及生活性津贴)以来,生活性津贴便不纳入计征所得税范围,而生活性津贴占津贴补贴的60%-70%左右,一算下来,主任科员以下几乎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处级干部也只缴100-200元,厅级干部300多一点。请问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指哪些?事业及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参照执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对此,接受咨询的税局网站当时公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