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期权交易,应向外汇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银行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除应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至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资格3年以上;具有符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
银行可以单独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或与对客户期权业务同时申请。如单独申请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参照执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如同时申请开办两项业务,由银行总行向外汇局备案。
银行备案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除应提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第至项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由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的证明。
七、银行办理期权业务,应将期权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银行应选择适当和公认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符合市场水平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准确计量Delta头寸。
银行计量Delta头寸的方法和参数原则上参照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引。银行因选择其他方法计量Delta头寸而与按照业务指引计量的值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说明。
八、货币经纪公司开展期权经纪服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取得期权经纪服务资格并合规开展业务。
九、银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外汇局报送期权业务相关统计报表。
银行应将客户对期权的行权视为远期结售汇履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的远期结售汇履约统计。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报表内容执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银行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告上月本行的期权业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