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市四中院对黔江区宋祥、廖小龙等24人“涉黑”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除被告人陈文因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在二审期间查证属实,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6个月外,对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宋祥、廖小龙在黔江区以承建建筑工程项目为依托,先后纠集被告人舒晓华、陈文、黄义鹏、文峰、苏小峰、秦轲、王威、徐长江、刘杨、黄绍兴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宋祥、廖小龙为组织、领导者,舒晓华、邬光斌、陈文、徐泽彪、侯文江、李学文、黄义鹏为组织骨干成员,文峰、苏小峰、秦轲、王威、徐长江、刘杨、谢代国、黄绍兴、李勇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通过承建工程、开设酒吧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敛财,从2000年开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黔江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插手他人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黔江区公安局特警支队原支队长侯天善)的纵容形成“保护伞”,称霸一方,共计作案29起,其中刑事犯罪案件18起、治安违法案件11起。2009年8月,该团伙被警方摧毁。
2010年12月,黔江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宋祥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祥等17人提出上诉。
他们的规矩
要尊重老大
听“哥”的安排
从2000年开始,黔江人宋祥以建筑工程为依托,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2000年时,廖小龙将儿子拜给宋祥做干儿子,二人关系由此变得非常紧密。
之后,二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涉黑组织。随着组织的壮大,逐渐形成了“混社会就应该知道对老大的规矩,要尊重老大,听哥的安排,按照老大的意思办事,不能出卖兄弟伙,不能偷、抢,不能吸毒;如有违背者,则将遭到老大的责备或殴打”的不成文规矩。
宋祥、廖小龙为更好控制手下成员,笼络人心,对部分组织成员实行统一食宿,为成员提供“放水”资金。通过承建工程安排组织成员到工地上负责看管材料和管理,并将部分工程盈利用于手下成员的日常开支,或将部分工程交予组织成员承建。通过开设茶馆、酒吧,纠集手下成员照顾生意和帮忙经营。在手下成员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时,积极提供资金用于“跑关系”、民事赔偿等,并为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
2000年以来,该组织在宋祥、廖小龙的组织、策划下,长期有组织地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或其他手段在黔江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被害人委曲求全、不敢报警。在黔江区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听说系宋祥、廖小龙、文峰等所投标段,惧于其强势地位而改投其他标段。
他们的敛财
对建筑工程
串通招投标
2009年5月,黔江区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就“正阳苏家坝廉租房一标段”对外招标。宋祥挂靠6家公司资质,并指使侯文江、徐泽彪及同案关系人邓承忠、张万普、吴学全分别持一家公司资质为自己报名该标段。
为了保证自己顺利中标,宋祥指使侯文江、徐泽彪等人守候在招标代理公司大门口,阻止其他投标人报名该标段,了解其他报名该标段公司的相关情况,并告知宋祥。在报名期间,宋祥到报名处了解到另有十一家公司在投这个标,其中蒲某有六家、蔡某有五家,便用10万元钱买了蔡某的五家公司资质,用18万元买了蒲某的六家公司资质,掌握了所有参与竞标的十七家公司资质。最后以侯文江持有资质的公司重庆升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877.5万元。
2009年5月,黔江区鸿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黔永生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委托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分别就“小伞坝廉租房一标段”和“天坪廉租房二标段”对外公开招标。廖小龙及石登坤(另案处理)商议决定投标上述两个标段,廖小龙负责报名投标和收购其他公司资质,石登坤负责主要资金来源和联系挂靠公司资质。
两人在操作时,采取补偿的方式将其他报名投标公司全部揽入自己的手中,从而掌控投标的主动权。廖小龙用这种方式中标几个建筑工程。
他们的靠山
特警支队长
充当保护伞
涉案其中的侯天善,案发前是黔江区公安局的特警支队支队长。法院查明,2008年5月,侯天善、宋祥与叶绍忠等人在黔江区“红叶子咖啡厅”内打牌,宋祥在打牌过程对叶绍忠的行为产生不满,便安排侯文江、徐泽彪等人以举报赌博为幌子扰乱“红叶子咖啡厅”的正常经营秩序。红叶子咖啡厅经营者程芳(叶绍忠妻子)便将此情况告知时任黔江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所长的侯天善,希望其制止被告人宋祥的行为。侯天善打电话制止宋祥的行为未果,程芳无奈请张某出面斡旋,并经张某之手向宋祥交纳了5万元钱,“红叶子咖啡厅”才得以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2009年5月,时任黔江区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的侯天善发现治安支队枪库内有一支双管猎枪,便以打猎为由取出,并将该猎枪放置于自己的办公室内直至案发。2010年2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得知情况后,在侯天善的办公室内将该枪搜出,同时在侯天善的车上搜出三发猎枪弹,在侯天善的家中搜出三十发手枪弹。经鉴定,该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具备杀伤力,三发猎枪弹系12号猎枪弹,三十发手枪弹系“64”式7.62毫米手枪弹。
同时查明,涉案三十发手枪子弹系侯天善任黄溪派出所所长时,黔江区公安局依法配发给该所用于训练,训练结束后被告人侯天善未按规定上交剩余子弹。
市四中院终审判决,侯天善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