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明确,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土地房屋共有十二种情形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其中包括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临时建设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规定还明确,对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时可以向登记机构出具通知书,提请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