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4月7日电(记者帅才)记者7日从湖南省监察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湖南将采取九种方式,处理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严重者将被免职。
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介绍,湖南之前的规定只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未对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规定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导致有些地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等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禁不止。
“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检举等无故不予受理或拖延的,对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偷盗等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都应当处理。”湖南省最新出台的《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对需要问责的行为及处理方式,作了十分具体详尽的规定。
“九种处理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湖南省最新出台的《处理办法》明确,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李利君介绍,问责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也参照执行。
“如果单位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处理。”李利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