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9年4月,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用地批准,违法占用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农用地272.7亩,建设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
2009年4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向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09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80万元(已缴纳)。2010年8月,韩城市监察局给予龙门镇武装部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张韩伟行政记过处分;龙门镇党委给予陕西阳山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高民权党内警告处分;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给予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吴云生、龙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益宁行政记过处分。
四、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9年8月,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用地批准,违法占用隆安县南圩镇南圩社区兴南屯农用地100.21亩、未利用地55.13亩,合计155.34亩,建设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已建成投产。
2009年11月,隆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已缴纳)。隆安县政府已向南宁市政府作出检查;隆安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南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翟日伟、副镇长王才勤行政警告处分。
五、山西省原平市村干部王金元等违法采煤案
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山西省原平市长梁沟镇大三沟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王金元伙同“中国编辑记者网”记者王贵元、长梁沟镇政府聘用干部樊兔年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梁沟镇大三沟炭窖背违法开采煤矿。2010年2月6日,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进行制止,并封堵了开采井口。但上述当事人擅自打开井口继续实施开采,引发安全事故,造成5名雇员死亡。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上述违法采煤共计4730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89.23万元。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采矿并涉嫌犯罪。2010年3月,原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将王金元、王贵元、樊兔年刑事拘留。同月,原平市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2010年12月,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王金元、王贵元有期徒刑4年,判处樊兔年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