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破解改革资金缺口难题
根据国办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方式分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两种。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当前制约改革最突出的问题仍是庞大的资金缺口。
在厂办大集体最为集中的东北三省,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以辽宁省为例,当地厂办大集体超过1400户,亏损企业占七成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占一半以上。有调查显示,辽宁省大集体改革成本需要一两百亿元,按原有方案,中央财政补助大约只占十分之一左右,地方财政无力承担。
国资委研究局局长彭华岗对记者说,近年来,国有企业承担了企业办社会、冗员安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负担等巨额费用,仅厂办大集体人员安置就需要1000亿元左右。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共有离退休人员近500万人,每年负担的离退休统筹外费用近400亿元;主业优质资产上市后存续企业依然困难,急需大量的费用支出。
对此,为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新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等。
同时,在改革成本分担方面,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的原则。
一方面,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此外,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
专家表示,原来中央财政对地方国有企业的补助为30%,中央下放到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补助不超过50%,随着补助比例的提高,必将推动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实质性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