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某媒体记者就徐武事件对武钢新闻发言人白方采访时的录音在网上广为传播,因内容涉及“泡温泉”,被网友戏称为“温泉门”。人民网记者今日联系到了当事人白方,对于网友所关注的徐武事件,白方表示,该事件非常复杂,媒体不应进行炒作。白方还说,“记者是被利用的,记者在被利用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不当手段,有很多不实的报道,编造了诸多事实,设了很多圈套,采取了一些卑劣的手段。”

武钢发言人咆哮女记者 抱怨采访耽误泡温泉
至于更详细的情况,白方以开会为由,未作解释说明。
据《新快报》报道,2011年4月19日凌晨,被关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的徐武“越狱”,之前他的精神病人生活已经持续1571天。随后,徐武抵达广州,试图在广州的医院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在准备接受记者采访时,被七八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强行带走。后据广州警方内部人士证实,确实是武汉警方便衣带走了徐武,理由是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
律师顾浩巍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表示,徐武是精神病院的病人,并不是个犯罪嫌疑人,也不是一个在逃罪犯。公安机关是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它针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跨省抓捕,但针对一个精神病人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权将徐武这个精神病人带回武汉的,只有医院和徐武的家属。
人民日报:跨省追捕“精神病人”徐武无法律依据
人们对“徐武事件”的诸多质疑,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武汉武钢职工徐武,在因“精神病”被强制入院治疗4年后,近日从精神病院逃离到千里之外的广州,但旋即又被跨省追回。
人们关注“徐武事件”,既是关切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因为它与此前案例有太多相似之处:同样是被有关部门强制治疗数年,同样有“状告”、“上访”因素,同样是亲属和本人都不认为患有精神病……尤其在此前数位“精神病人”都被证伪的背景下,要改变人们的习惯性质疑,确需拿出十分过硬的依据。
到目前为止,关于徐武“被精神病”的质疑,依然缺乏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回应。比如,徐武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说徐武本人否认,尚可用“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来解释;那么在徐武家人坚决否认,并称此前是“被迫”收治的申诉下,在广州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与有关方面存在较大出入时,面对收治者与被收治者及其家属的各执一词,究竟该由谁来甄别鉴定?
再者,即便徐武真有精神病,是否有必要强制收治?如果说强制收治的前提是“造成危害结果”,徐武行为的危害结果是什么?有关部门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在“徐武事件”成为公共事件的今天,为何不能及时公之于众?至于跨省追寻,更是令人不解,徐武虽然从精神病院逃出,但他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逃罪犯,有关方面直接介入不仅于法无据,还会让人疑窦丛生:为何对一个“精神病人”如此关心?
上述疑问,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强制收治没有门槛,缺乏程序规范,个人救济缺乏途径,住院期间缺乏纠错机制……在此背景下,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强制收治,很容易标准模糊乃至随意轻率。更值得警惕的是,从以往一些“被精神病”案例来看,在一些地方,“精神病”鉴定和强制收治,往往有着复杂的背景。它的危害在于,一般司法强制,尚且有明确期限以及救济途径;一旦被认定为精神病强制收治,不仅恢复正常遥遥无期,救济途径更是付之阙如。
尽管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尚在襁褓,尽管“无危险、不强制”理念还没有具体条文落实,但必须看到,即便“强制收治”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需要格外谨慎。更要看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而不能在一种对公众、媒体和家属不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回到“徐武事件”上来,对于类似精神病的鉴定,我们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