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2日讯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一直被各方人士密切关注,“第一个被刑拘”、“第一例起诉案例”、“第一例被判案例”相继涌现,人们确实感受到,严惩醉驾已经动了真格。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也就是说,“醉驾”未必都“入刑”。
如果说“醉驾”并非一律入刑,那么,哪些醉驾该入刑?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具体该如何判断?该由谁来判断?昨天,就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请教了律师等各方。
最高院副院长:醉驾入刑应当慎重稳妥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日前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出了这番话: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此言一出,引起各方关注。
律师解读:情节轻重与否,由法院认定
张军副院长的话,得到了法律界不少人士的认同。
记者昨天采访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他认为:“张副院长的话是有道理的。”
“其实是之前我们对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入刑’解释不全面,理解也有些片面。”李律师说,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对刑法中任何罪名的法规都适用,嫌疑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一些醉驾嫌疑人虽然触犯了刑法,可是法院认为他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律师打了个比方,有个人酒量很好,喝了点酒,在自己家附近小路上以30公里/小时开车溜达,刚好被警察查了,血液检测已达醉驾,确实触犯了刑法,但是要说他社会危害确实很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还是免不了行政处罚(醉驾:吊销驾照,5年禁驾;营运车醉驾:吊销驾照,10年禁驾,重新考驾照后禁驾营运车)。
基层法官:“显著轻微”难把握,亟待出台解释
不过如何算是“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个标准很难把握。
此前,温州胡某因为醉驾车辆撞伤5人而成为省内“醉驾入刑”被判第一人,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而其他被查到的醉驾案,目前还多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记者向杭州各基层检察院、法院询问得知,杭州此前查获的醉驾者,要么被刑事拘留,要么被取保候审,所涉案件目前都还没有移交到检察机关,更没到法院审理阶段。
如何把握判断醉驾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位法官表示担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需要最高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作出解释定义,明确具体的标准。”
一线交警:区别对待,实际中很难操作
对于最高院副院长的讲话,记者采访了多位一线基层交警。他们的观点基本一致,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醉驾者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犯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很难运作。
一位刚刚办理了醉驾案的交警告诉记者,虽然现在把醉驾当做刑事案件来办,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量,但“醉驾入刑”是法条,我们只能按照法条来办案,不敢“打折扣”。
“就我看来,是否‘显著轻微’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是很难操作的。”他说,民警办案,只认驾驶人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0.8mg/ml,达到了就是醉驾。如果在0.8mg/ml以上还进行区别对待,那对所有醉驾者来说并不公平。除非有明文规定,0.8以上的多少区间内属于“显著轻微”,或者醉驾行驶多少路程之内属于“显著轻微”。“如果在没有具体的细则出来之前,我们自己认定显著轻微,不把案件进行移交,这就相当于帮助他人逃避处罚,自己也犯罪了。”
据了解,从5月1日到10日,全省通过呼气酒精测试查出饮酒驾驶448人,其中醉驾39人。这些醉驾者,眼下要么已被刑拘,要么已经取保候审,但均尚未移交检察机关。“这个数据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省交管局人士提醒说,全省交警将继续严查酒驾,希望广大驾驶员从他人及自己的角度出发,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否则必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