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三大凭证,一一排除“疑似主人”
对于为何最后锁定刘非,龚良院长给出了3点证据。第一,从墓葬的形制、规格、墓室结构、玉棺玉衣制度、高等级随葬品等诸多方面可以确定一号墓的墓主人身份为西汉诸侯王。其中,墓室结构为“黄肠题凑”,“黄肠”是指颜色黄而长的柏木,“题凑”是指柏木堆垒的方式方法,垒时木头要向内。黄肠题凑成了汉代帝王的专用葬制,而其他的皇亲国戚及高官大臣只有经过天子的特赐才可享用。更为罕见的是,墓中还出土一套金缕玉衣和镶玉漆棺,这在汉代考古中极为罕见。
第二,确定出墓主人身份为诸侯王之后,从西汉时期墓葬所属地先后分封的诸侯国看,大云山先后属于刘贾荆国、刘濞吴国、刘非刘建江都国。由于墓葬中先后出土了刻有“江都宦者”铭文铜灯多件、“江都宦者沐盘十七年受邸”铭文银盘、 “十七年二月”铭文漆盘等器物,表明这些随葬品当为江都国时期的手工制品。如此,作为早于江都国存在的荆国与吴国墓葬可以明确排除。
第三,通过对随葬器物的细致清理,已发现含纪年文字的器物多件,有“江都宦者沐盘十七年受邸”银盘、“廿一年南工官造容三升”漆卮、“廿二年南工官”漆盘、“廿七年二月南工官”耳杯等。由于刘建在位仅六年,刘非在位二十七年,上述所提含纪年文字的器物当均为刘非在位时所做,随葬品的整体时代集中于刘非时期。其次,“廿七年二月南工官延年大奴固造”纪年材料出于东回廊下层的漆耳杯底部,共清理出“廿七年二月南工官大奴固造”耳杯近百件。
龚良院长说,所有“廿七年二月南工官”耳杯全为明器,不具有实用功能,均为特意给墓主人随葬的手工制品。在刘非死亡的当年专门制作的陪葬明器只可能在刘非墓葬中使用,而不可能用于刘建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