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和建立】上海合作组织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 的前身是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组成的“上海五国”会晤机制。2001年6月14日,“上海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第六次会晤,乌兹别克斯坦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加入“上海五国”。15日,6国元首举行了首次会晤,共有6个成员国,并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宣告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面积近3018.9万平方公里,约占欧亚大陆面积的五分之三;成员国总人口约15亿,约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蒙古国、印度、巴基斯坦、伊朗为观察员国。斯里兰卡和白俄罗斯为对话伙伴国。
2001年9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在阿拉木图举行首次会晤,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200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圣彼得堡举行第二次峰会,6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宪章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运作形式、合作方向及对外交往等原则作了明确阐述,标志着该组织从国际法意义上得以真正建立。2003年5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莫斯科举行第三次峰会,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时任中国驻俄罗斯大使张德广被任命为该组织首任秘书长。2004年1月,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在北京正式成立。
【宗旨和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宣布成立、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发展成员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他领域的有效合作;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对内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 “上海精神”,对外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及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有两个常设机构,分别是设在北京的秘书处和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的地区反恐机构。非常设机构包括元首理事会、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外长理事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及总检察长、国防、经贸、交通、文化、救灾等部门领导人会议。其中,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就组织内所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指示。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重点研究组织框架内多边合作的战略与优先方向,解决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原则和迫切问题,并批准组织年度预算。
秘书长由各成员国按国名的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其人选的遴选非常严格,要求有15年以上外交工作经历,精通俄文,由上海合作组织外长会议商讨推荐后,由元首理事会讨论批准任命,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上海合作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元首正式会晤,定期举行政府首脑会晤,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
从2004年开始,上海合作组织启动了观察员机制。当年6月在上海合作组织第四次峰会上,蒙古国获得观察员地位。2005年7月,上海合作组织第五次峰会决定给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观察员地位。2009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第九次峰会决定给予斯里兰卡和白俄罗斯上海合作组织对话伙伴地位,正式启动对话伙伴机制。此外,上海合作组织与联合国、东盟、独联体等国际或地区组织建立了密切联系。
上海合作组织自成立之日起,成员国在安全、经贸、文化、军事、司法等各领域各层次的合作相继展开,并不断得到加强。2001年成立时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9·11”事件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加强了以打击本地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三股势力”为中心的反恐合作。2004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在塔什干正式挂牌运作。2007年6月,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在经贸合作方面,已经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和落实该纲要的措施计划,成立了质检、海关、电子商务、投资促进、交通运输、能源、电信7个专业工作组,负责研究和协调相关领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