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请于2011年6月2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地方性规章,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
(五)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